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和行为,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9月26日印发
《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各相关体的责任和行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指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材料、建设构配件和设备。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权限分工,负责对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
第五条 进入我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产品标准及相关规范:
1、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2、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执行本市地方标准。
3、产品尚无国家、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的本市建材企业,可以执行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
4、执行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外埠建材企业,应提供在当地备案的企业标准或地级以上建材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并需经本市建材业协会技术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评审,符合本市建设工程需要的方可使用。
5、国外进口的建材产品,其执行标准在国内有与之相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或或行业标准。如其执行标准在国内无与之相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提供其产品执行标准,并需经本市建材业协会技术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评审,符合本市建设工程需要的方可使用。
第六条 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本市的各类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七第 天津市建材业协会应强化行业自律,定期公布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建材企业及其产品名录,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不合格产品予以曝光。各有关单位可以优先选择建材业协会推荐的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的产品。
第八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